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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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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第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17号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收费标准:1、出让金按市政府确认的地价收取;2、契税按合同出让金的4%收取;3、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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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第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18号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收费标准:新增:1农民补偿费按法定标准执行;2、农重金2000元/亩;3、开垦费7337元/亩;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000元/亩、5、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存量: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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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第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19号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收费标准:1、按照市政府确认的年租金收取;2、契税按租金的4% ;3、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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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第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62号、苏政办发[2006]32号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收费标准。新增:1农民补偿费按法定标准执行;2、农重金2000元/亩;3、开垦费7337元/亩;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000元/亩、5、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存量: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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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 |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第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21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收费标准:1、出让金按成交价款缴纳;2、契税按合同出让金的4% ;3、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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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经营性) |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第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17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经营性)收费标准:1、出让金;2、契税按合同出让金的4% ;3、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4、交易服务费每平方米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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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 |
国务院[1998]第241号令、省政府[1994]48号令、苏政发[1999]110号标准 |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二)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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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 |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收费标准: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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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 |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标准:1、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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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收费标准:1、商业用地抵押登记费:(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500元;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3000元;土地抵押额在500-100万元之间,4000元;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6000元;3000万元以上, 12000元。(2)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按省定标准的35%收取。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费用。2、工业用地抵押登记费: 土地抵押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200元;土地抵押额在100-200万元之间,500元;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1000元;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1500元;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2000元;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4000元。续抵的统一收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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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补证登记 |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 |
遗失补证登记收费标准:证书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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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 |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收费标准: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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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 |
商品房分割登记收费标准:1、每幢楼土地登记费110.00元由开发商交纳;2、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的实际用途交纳土地登记费:商住用房每本90.00元;住宅用房每本1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