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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
发布时间: 2011-08-19 16:48:3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打印]     [关闭]

事项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17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收费标准:1、出让金按市政府确认的地价收取;2、契税按合同出让金的4%收取;3、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18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收费标准:新增:1农民补偿费按法定标准执行;2、农重金2000/亩;3、开垦费7337/亩;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000/亩、5、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存量:不收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19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收费标准:1、按照市政府确认的年租金收取;2、契税按租金的4% 3、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62号、苏政办发[2006]32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收费标准。新增:1农民补偿费按法定标准执行;2、农重金2000/亩;3、开垦费7337/亩;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000/亩、5、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存量: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收费标准:1、出让金按成交价款缴纳;2、契税按合同出让金的4% 3、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经营性)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价房[1996]296号、财宗字[1999]117号、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省政府[2003]12号令、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1998]12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办发[1998]50号、扬价费[1996]21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经营性)收费标准:1、出让金;2、契税按合同出让金的4% 3、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4、交易服务费每平方米1.3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

国务院[1998]241号令、省政府[1994]48号令、苏政发[1999]110号标准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二)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收费标准:城镇居民:100 平方米以内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每宗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11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2500平方米以内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10元。新办工业企业和新办城市建设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土地登记费按邮发[2006]58号文件执行,即每宗110元。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标准:1、城镇居民:100 平方米以内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每宗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11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2500平方米以内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10元。新办工业企业和新办城市建设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土地登记费按邮发[2006]58号文件执行,即每宗110元。2、土地使用权转让每平方米2.50元,由买卖双方各交一半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收费标准:1、商业用地抵押登记费:(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500元;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3000元;土地抵押额在500-100万元之间,4000元;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6000元;3000万元以上, 12000元。(2)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按省定标准的35%收取。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费用。2、工业用地抵押登记费: 土地抵押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200元;土地抵押额在100-200万元之间,500元;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1000元;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1500元;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2000元;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4000元。续抵的统一收200元。

土地使用权补证登记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

遗失补证登记收费标准:证书20元。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收费标准:免费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

商品房分割登记收费标准:1、每幢楼土地登记费110.00元由开发商交纳;2、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的实际用途交纳土地登记费:商住用房每本90.00元;住宅用房每本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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