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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征字第42号
发布时间: 2012-02-22 17:02: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打印]     [关闭]

 

高邮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2(年)征字第42

20111226,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11]795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4129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苏油田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沙19-45-46-53井项目

二 、征用土地位置

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

(具体四至及走向详见   2011125-7号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征收汉留镇苏杨村七组集体土地0.4129公顷。其中农用地0.1894公顷(耕地0.1717公顷、其它农用地0.0177公顷);建设用地0.223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0.1717

27万元/公顷

1.7万元/

其它农用地

0.0177

27万元/公顷

1.7万元/

建设用地

0.2235

27万元/公顷

 

 

 

 

 

 

 

 

1耕地0.1717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2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7万元/

2其它农用地0.0177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2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7万元/

3建设用地0.2235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27万元/公顷。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农用地水利设施配套费:0.75万元/公顷;其他附着物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麦子   1.3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安置农业人口2人。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用地村组名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杨村七组

222227

汉留国土所

227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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