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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禁钓令”的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8-18 17:51: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打印]     [关闭]

 

摘要
第二条 “禁钓令”对象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全体人员;市法院、检察院机关全体人员;市各人民团体机关全体人员;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各乡镇(园区)党委(工委)、人大、政府(管委会)和各基层站所全体人员;各村(社区)负责人;上述单位聘用人员。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对象接受钓鱼安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违反“禁钓令”:
  1、利用公车钓鱼;
  2、在工作日时间钓鱼;
  3、用公款报支钓鱼费用;
  4、接受服务对象、工作对象请钓。
  第四条 对违反“禁钓令”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法规,实施以下处理:
  1、凡违反“禁钓令”的,当事人一律退还钓鱼消费的全部费用。
  2、对违反“禁钓令”的当事人一律实行通报批评、免除职务、责任追究。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领导班子成员凡有违反“禁钓令”,组织、邀请、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企业)钓鱼的一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所在乡镇(园区)、部门不得参加市委、市政府评优评先。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园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模范带头执行本规定,对“禁钓令”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84688619、84614226),接受群众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和奖励。举报一经查实,一次奖励举报人500元。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禁钓令”执行情况组织暗访,并通过媒体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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