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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国土资[2011]监字第01号
发布时间: 2011-06-28 17:41:1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打印]     [关闭]

 

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邮国土资[2011]监字第01号
 
被处罚人:杨XX,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
家庭地址:高邮市XX镇XX村X组57号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对杨XX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水泥场面一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查明:
被处罚人杨XX系XX镇人,今年春节后来到XX镇XX村XX组租赁厂房从事预制板生产销售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现有场地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今年六月初被处罚人与XX村XX组私下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杨XX因生产需要向XX村XX组租用3.94亩土地作为预制板摆放场,租用场地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租金为每年每亩2000元。如因生产需要,需将场地硬化,并承诺租期满后进行复垦,保持原样,并缴纳复垦保证金壹万元,复垦后归还杨XX。
协议签订后,被处罚人在6月14日开始动工建设水泥场地,并且在当天完工。经我局6月18日现场勘察,水泥场面占地东西长18米、南北长30米、占地面积为540平方米,合计0.81亩。
经查阅高邮市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件资料,该地块属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杨X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身份;
2、2011年6月18日与杨XX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的过程与事实;
3、2011年6月18日与XX镇XX村村委会主任龙XX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的过程与事实;
4、2011年6月18日我局调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勘测笔录,证明被处罚人实际占地面积以及违法用地的具体尺寸和位置;
5、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在位置以及地类。
本局认为,杨XX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用的540平方米土地;
二、责令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或高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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