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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
发布时间: 2011-08-19 10:21: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打印]     [关闭]

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

行政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82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199711施行)
第三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1030通过,自199912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九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其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签署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开采地下水资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的,应当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副本;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当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申请开采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资源无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的,应当提交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文件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企业设立等各项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1998]241号令、省政府[1994]48号令、苏政发[1999]110号标准

收费标准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二)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承诺期限

4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科室

矿产资源管理科

办理地点

高邮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文游中路158号)

实施主体

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委托机关

 

联系电话

0514-84614303

监督电话

0514-84639933

服务指南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缴纳粘土资源出让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票据复印件;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体证明;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8、矿产资源保护与复垦治理方案;9、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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