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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发布时间: 2011-08-19 09:34:4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打印]     [关闭]

权力名称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行政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条件

自愿申请、材料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1229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8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4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1227发布,自19991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

收费标准

商品房分割登记收费标准:1、每幢楼土地登记费110.00元由开发商交纳;2、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的实际用途交纳土地登记费:商住用房每本90.00元;住宅用房每本18.00元。

承诺期限

商品房分割登记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商品房分割登记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科室

地籍管理科
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理地点

高邮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文游中路158号)

实施主体

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

委托机关

高邮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0514-84661508
0514-84618094

监督电话

0514-84639933

服务指南

商品房分割登记项目应具有:①、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③、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⑥、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门牌证明;⑦、经房产部门确认的该幢楼房总建筑面积和每单元的建筑面积。

 

 

 

 

 


联系地址:高邮市长生路56号
电话:0514-84623303 传真:0514-846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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